□本報記者朱寧寧
  垃圾短信、電信詐騙,“偽基站”的存在不僅損害了基礎電信運營企業和廣大人民群眾的權益,更嚴重的是,侵犯了國家無線電管理秩序,影響了無線電頻率資源的正常使用,給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帶來極大隱患。今年初在全國範圍內開展的整治“偽基站”專項行動已取得明顯成效。來自公安部的數據顯示,截至4月,全國共破獲非法生產、銷售、使用“偽基站”犯罪案件3767起,抓獲主要犯罪嫌疑人1783名,搗毀生產窩點32個,繳獲“偽基站”設備2826台。
  此類違法活動之所以日益猖獗,與我國目前無線電領域相關法律缺失不無關係。《法制日報》記者獲悉,近日,無線電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已由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公佈並公開征求意見。此舉將為規範無線電頻率有效利用、無線電臺站依法設置、無線電設備生產銷售等活動提供更為有力的法律依據。
  “無線電管理條例還僅處於行政法規的位階,尚不能很好地發揮協調無線電秩序的法律功效。”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院長龍衛球教授接受記者專訪時認為,我國目前急需制定的,是一部能夠指導並規範各行業和各部門開發使用無線電頻率資源的行為、既符合無線電管理需求和通信行業發展要求又具有一定前瞻性的無線電法。
  促進無線電頻率資源有效利用
  據介紹,1993年制定的無線電管理條例是我國目前無線電管理方面效力最高的法規,至今已實施二十餘年,在維護空中電波秩序、保護國家頻率資源等方面發揮了應有的作用。但是,其中多項規範已不能完全適應無線電新技術和新業務發展的現實需要。
  “無線電頻率資源是國家所有的稀缺戰略資源和經濟發展資源,是信息化發展的重要載體,其開發利用關係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也關係到國家主權和安全。”龍衛球說,隨著經濟和科技的高速發展,無線電應用已滲透到各個部門和領域,有限的無線電頻率資源難以滿足不斷增加的需求,只有加強無線電頻率資源管理,提高資源利用率,才能滿足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
  據悉,修訂草案的最大亮點是有關促進無線電頻率資源有效利用的規定。修訂草案明確,無線電頻率的劃分、分配及其調整,應當充分考慮國家安全、經濟社會和科學技術發展以及資源有效利用的需要,並授權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基於國家利益或者促進無線電頻率資源有效利用的需要而調整無線電頻率分配方案。
  此外,修訂草案規定無線電頻率使用期限不得超過10年,並借鑒國外做法,增加了通過招標、拍賣分配無線電頻率資源的方式,有利於充分實現頻率資源的經濟價值。修訂草案還規定,取得無線電頻率資源後無正當理由超過兩年不投入使用或者使用率達不到許可要求的,無線電管理機構有權撤銷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收回無線電頻率資源,使得頻率資源可放可收,減少不必要的閑置和浪費。
  應合理開發利用衛星軌道資源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修訂草案對衛星軌道資源作出了規定。眾所周知,衛星軌道資源是開展衛星通信、廣播電視、導航定位、載人航天等空間業務的重要保障。隨著我國航天事業的飛速發展,我國在軌衛星數量逐漸增多,無疑需要通過法律制度予以規範。
  龍衛球介紹,目前國際電信聯盟組織法和無線電規則規定了取得衛星軌道資源使用權應開展相應的國際申報、協調、登記等工作。“此次修訂草案就衛星軌道資源取得方式、業務開展要求、衛星工程建設的軌道資源使用可行性論證以及衛星網絡管理都作出了規定,這就為合理、有效、經濟地開發和利用衛星軌道資源提供了有力保障。”龍衛球說。
  定期公佈無線電電磁環境狀況
  “不按照技術標準和要求設置無線電臺、使用無線電發射設備和輻射無線電波的非無線設備的行為,都會對正常的無線電活動和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造成較大影響。”龍衛球說。
  修訂草案增加了對無線電電磁環境保護的規定,要求設置使用固定無線電臺(站)的選址,應當避開影響其功能發揮的建築物、設施等,並與城鄉規劃有關建築物、設施等建設內容相協調。建設射電天文臺、氣象雷達站、衛星測控站、大型無線電單收站以及機場等需要電磁環境特殊保護的項目,在工程立項前應當進行電磁兼容分析和論證。無線電管理機構可以會同城鄉規劃及相關部門劃定無線電電磁環境保護區,以保證重要無線電通信暢通以及重要無線電設備的正常使用。使用無線電臺(站)的組織和個人應當對無線電臺(站)進行定期維護,避免有害干擾,並採取必要措施防治發射無線電波產生的電磁環境污染。
  修訂草案還要求無線電管理機構建立無線電電磁環境監測和評估制度,定期向社會公佈無線電電磁環境狀況,並加強監督檢查,及時查處非法干擾活動。
  龍衛球分析認為,修訂草案從無線電發射設備的研製、生產、進口、銷售和維修等環節規定了無線電發射設備管理制度,有助於從源頭上制止非法設置無線電臺(站),減少無線電有害干擾;而修訂草案針對20年來無線電管理的新問題和新趨勢作出的重要調整,將在維護空中電波秩序、保證無線電業務正常開展、有效利用無線電頻率和衛星軌道資源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但龍衛球同時強調,條例的法律位階與無線電管理的現實狀況仍不相適應,無線電協調工作是涉及社會管理方方面面的一項工作,需要社會各界多方配合、協調管理,才能實現頻率和諧使用、台站無干擾作業、信號順暢交換等安全通信的目的。
  (原標題:制定無線電法保障無線電頻率資源有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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